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57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576號債權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債務人 洪富庸 (原名 洪聖芳 )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肆拾貳萬叁仟壹佰玖拾玖元,及其中玖萬捌仟伍佰肆拾捌元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五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八九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103年11月25日起已更名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特此陳明。緣債務人洪富庸即洪聖芳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並持有債權人所發行之信用卡消費,自結帳日一百零四年五月二十七日止,尚積欠如下消費款:(一)消費本金98,548元整。(二)利息計算254,751元整。(三)逾期費用69,900元整。(四)雜項費用(即手續費用)0元整。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書第22條第1項、第2項,持卡人未依約繳款,已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詎料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五月二十七日起,債務人未依約履行給付義務等語。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4年6月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蔡薇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104年6月5日
書記官林依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