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57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57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578號債權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債務人 蔡家朋 (原名 蔡家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捌萬捌仟壹佰陸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債務人於民國94年5月5日向債權人借款額度88161元整,手續費直接計入債務人尚未清償之本金餘額,每月應繳納最低應付款為實際可動用借款額度之2.00%,若債務人動用之借款金額低於上開之最低應付款時,則以動用之借款金額為最低應付款;若債務人於動用借款額度後所生之借款債務(含利息及各項費用)超過債權人所准債務人之實際可動用借款額度,且差額超過最低應付款時,債務人當月之最低應付款即為此差額。期間如未依約繳納最低應付款時,債務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應立即償還全部借款;且延滯利息改依年利率20.00%計付。立有現金卡約定事項及其他約定條款為證。按上開借款債務人現尚欠債權人88161元整,及自民國094年11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之利息迄未清償,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應視全部到期,依法債務人自應負給付責任,並應給付上開借款之延滯利息等語。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4年6月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蔡薇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104年6月5日
書記官林依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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