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49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49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493號債權人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債務人 戴貴枝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下同)貳拾壹萬柒仟零捌拾元,及其中貳拾萬伍仟玖佰柒拾捌元自民國100年3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4.69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略以:債務人與第三人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簽立有「餘額代償/現金貸款」契約,詎第三人自撥款至民國100年3月15日止,債務人尚有如第一項所示款項未清償,嗣第三人將該款項讓與債權人等語。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第一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4年6月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蔡薇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4年6月5日
書記官林依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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