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587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58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5877號債權人 廖先駿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許嘉萍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債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及記事欄勿省略)。
㈡提出債務人曾委任債權人代墊代刷機票費用之釋明文件?
並債務人借款之資料(如借據)及請求金額計算式?狀末並請蓋章?㈢請求之釋明?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7年3月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沈珮純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7年3月9日
書記官賴亮蓉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