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58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5876號債權人星築SOGO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張家誠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胡孟芳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提出逾期加收百分之十費用之相關釋明文件(如管理委員會規約影本全部)。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7年3月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沈珮純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7年3月9日
書記官廖日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