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司執消債更字第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83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池陽廣 代理人 李淑妃 律師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代理人 林藝玲 債權人 星展 (臺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開源 代理人 曾慶富 台北市○○區○○路○○○號9樓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理人 陳飛宏 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權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兆順 代理人 鍾淑華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所提如附表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為如後之限制:(一)不得為奢靡浪費、賭博、金錢借貸及投資金融商品之行為。(二)不得購買不動產,且不得從事國外遊學、出國旅遊及住宿四星級以上飯店等消費行為。(三)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鐵及飛機等航空器,但因公務所需或緊急者不在此限。
理由
一、原債權人澳盛(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澳盛銀行)已將相關之資產負債移轉讓與予甲○(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甲○銀行),有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6年08月07日金管銀外字第10600157800號函、報紙公告等在卷可證,相對人甲○銀行併已於107年2月22日具狀聲明承受訴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核先敘明。
二、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另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以下簡稱消債條例)64條第1項前段、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106年度消債更字第10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其所提如附表所示之更生方案,經本院於民國107年2月5日以屏院進民執成字第106司執消債更83號函通知5位債權人表示意見,其中如附表所示編號3~5之債權人均明示不同意,因不同意之人數已逾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半數而未獲可決。
四、經查:㈠債務人現於和生市場香菇攤擔任送貨員,每月薪資為新台幣
(下同)22,000元,且亦查無債務人投保於任何公司行號,有其在職證明及勞保局電子閘門網路資料查詢表附卷可憑,堪信為真。
㈡債務人陳稱:其名下無不動產,現於屏東縣屏東市租屋居住
,每月須負擔租金3,250元,另有2名未成年子女須其扶養等語,並提出租賃契約、戶籍謄本為證,審酌債務人之長女古池○昀(00年生)、次女古池○樺(000年生),皆未成年且名下無財產,顯有受扶養之必要,而依衛生福利部公告台灣省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用11,448元標準,由債務人與其配偶平均分擔,債務人每月應分擔其子女扶養費為11,448元(11448×2÷2=11448),惟債務人主張其每月所需負擔之子女扶養費為6,000元及自己每月必要生活費10,100元(包含膳食費5,200元、水電費1,300元、勞健保費2,500元…等),均未高於上開標準,洵屬可採,因此,債務人每月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為19,350元(10100+3250+6000=19350)。
㈢按債務人之財產有清算價值者,加計其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
可處分所得總額,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後之餘額,逾10分之9已用於清償者,法院宜認債務人已盡力清償,辦理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27點定有明文。本件債務人除有國泰人壽之保險解約金34,922元外,無其他可變賣之財產,有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06年8月9日函及保險商業同業公會查詢表附卷可參。債務人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可處分所得總1,584,000元(22000×72=0000000),扣除其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之生活費用1,393,200元(19350×72=0000000)後,尚餘190,800元,加上其保單解約金34,922元,總計225,722元,僅須其中10分之9即203,150元(000000×9/10=203150,未滿1元部分四捨五入)用於清償其債務,即足認定債務人已盡力清償,而債務人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之清償總額為216,000元(300072=216000),已較203,150元高出12,850元,且債務人亦陳明願將上開解約金攤提於每期清償金額中,堪認債務人已盡力清償堪認債務人已盡力清償。
五、據上所述,本件債務人有薪資之固定收入,且其所提更生方案堪認已屬盡力清償,此外又查無消債條例第64條第2項之消極事由存在,雖未經債權人會議之可決,仍應逕予認可,並另依消債條例第62條第2項規定,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為相當之限制,爰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7年4月24日
司法事務官陳永佳附表:更生方案(單位:新台幣/元)┌────────────────────────────────────┐│壹、更生方案內容│├────────────────────────────────────┤│1.每期清償金額:第1-72期、每期(月)3,000元。││2.每1月為1期,每期在10日以前依債權比例給付債權人。││3.自認可裁定確定之翌月起,分6年,共72期清償。││4.清償比例:4.58%││5.債務總金額:4,720,176元││6.清償總金額:216,000元││7.給付方式:債務人於履行更生方案前,應自行向債權人查詢還款帳號依期履行並││自行負擔匯款費用,或逕以書面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統一辦理收款及撥付款││項之作業。││8.各債權人每期可受分配金額=每期還款總金額×各債權人債權比例,依四捨五入││方式進位受償,若每期可受分配金額仍不等於每期還款總金額,則依序以無進位││者小數點較高者,優先進位受償。│├────────────────────────────────────┤│貳、更生清償分配表│├──┬────────┬─────┬─────┬──────┬─────┤│編號│債權人│債權金額│債權比例│每期清償金額│總清償總額│├──┼────────┼─────┼─────┼──────┼─────┤│1│國泰世華商業銀行│13,545│0.29%│9│648│││股份有限公司│││││├──┼────────┼─────┼─────┼──────┼─────┤│2│甲○(台灣)商業│784,332│16.62%│499│35,928│││銀行股份有限公司│││││├──┼────────┼─────┼─────┼──────┼─────┤│3│玉山商業銀行股份│406,621│8.61%│258│18,576│││有限公司│││││├──┼────────┼─────┼─────┼──────┼─────┤│4│中國信託商業銀行│1,878,808│39.8%│1,194│85,968│││股份有限公司│││││├──┼────────┼─────┼─────┼──────┼─────┤│5│兆豐國際商業銀行│1,636,870│34.68%│1,040│74,880│││股份有限公司│││││├──┼────────┼─────┼─────┼──────┼─────┤│合計││4,720,176│100%│3,000│216,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