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82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8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18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828號原告 蔡長泰 被告 黎淑真
黎孫宏 黎書炆 黎進南 黎淑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1萬6,839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萬0,99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5月1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洪任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5月18日
書記官黃翊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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