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48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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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14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06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1481號上訴人即原告 陸富山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呂文仁曾義雄邱笠瑋鄭顯貴 、林香吟、 簡紋君 間因100年度訴字第1481號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8,6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2月6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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