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275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27530號債權人伯克錸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柯淯丰 債權人伯克錸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柯淯丰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上河園社區管理委員會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件債權人伯克錸保全股份有限公司、伯克錸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之聲請各應徵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合計為新臺幣1000元。嗣聲請時僅繳納其中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裁定送達
5日內補繳不足部分。
二、債務人法定代理人 徐志緯 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華民國110年9月9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