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2753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2753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27530號債權人伯克錸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柯淯丰 債權人伯克錸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柯淯丰債務人上河園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徐志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伯克錸保全股份有限公司給付新臺幣(下同)肆拾壹萬陸仟零叁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伯克錸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給付新臺幣(下同)壹佰壹拾柒萬捌仟叁佰零叁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第二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該債權人分別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10月1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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