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家上字第6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家上字第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01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家上字第63號上訴人 譙堯仁 (原名 譙克成 )訴訟代理人 江宜蔚 律師被上訴人 譙克強
譙慧芬 譙慧珍 兼共同訴訟代理人 譙盛安 被上訴人 楊成家 (即 楊純雅 之承受訴訟人)
楊成宗 (即楊純雅之承受訴訟人) 楊成人 (即楊純雅之承受訴訟人) 楊雅美 (即楊純雅之承受訴訟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維信 律師複代理人 林士勛 律師
陳詩宜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遺產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6年12月11日下午2時0分在本院第七法庭續行準備程序。兩造應配合事項如下:
一、被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2週內,複製原證24經公證之光碟逕送本院及上訴人,並以書狀說明各該影片錄製人員為何?地點為何?如何證明該光碟影片之錄製日期?上訴人應於收受被上訴人書狀後2週內以書狀說明是否仍爭執該光碟影片中之人為 譙長江 ,並就錄影內容及被上訴人上開書狀表示意見。
二、被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2週內,以書狀說明譙盛安所領取譙長江提存款及存款共計新臺幣(下同)96萬8738元,除言詞辯論期日所主張抵充喪葬費用49萬9,600元、代墊訴訟費用46萬9,022元外,餘額抵充何債權?抵充後所餘177萬7,007元(計算式:2,745,745-968,738=1,777,007)之債權性質為何?
三、兩造不爭執事項,已列明譙長江遺產範圍,足見上訴人對於譙盛安領取共計96萬8738元非屬遺產一節不爭執,則上訴人就被上訴人主張此部分款項係抵充上開債權是否有爭執?是否限縮爭點為:抵充後債權所餘部分177萬7,007元可否以譙長江遺產優先清償?上訴人應於收受被上訴人關於前項書狀後2週內表示意見。
中華民國106年11月1日
家事法庭
審判長法官林麗玲
法官李昆霖法官袁雪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1月1日
書記官蕭詩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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