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苗簡字第7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確認通行權存在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苗簡字第730號上訴人即原告 詹泉源 上列當事人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8年5月31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所提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8萬3,15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7月16日
苗栗簡易庭法官曾明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智揚中華民國108年7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