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簡上字第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簡上字第92號
107年度簡上字第93號上訴人 張明慈 訴訟代理人 黃建閔 律師被上訴人NEGADOPAULMICHAELALVAREZ( 麥克爾 )
CLARITOKARRENRATILLA( 瑞媞菈 )DASALEDUARDODELACRUZ( 杜拉多 )YANGAARNELYNHILARIO( 艾兒琳 )MABBAGUEMELYANGOLUAN( 安媚琳 )DARACANGERALDINETUMALIUAN( 吉菈汀 )RASONABLEMARICHUMATUGAS( 馬芮琪 )共同訴訟代理人 賴宜孜 律師被上訴人LAGBASJOYCHARMAINELATUHAN( 查梅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上訴人LAGBASJOYCHARMAINELATUHAN(查梅音)雖於一審委任賴宜孜律師為訴訟代理人,然迄至本件宣判前,仍未提出二審之委任狀,此部分程序有待釐清。
三、本件尚有應調查辯論之事項,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7月16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宋國鎮
法官曾明玉法官何星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宜娟中華民國108年7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