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審原簡附民字第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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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審原簡附民字第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審原簡附民字第4號原告 黃冠霖 被告 董仁儀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110年度審原簡字第89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黃冠霖對被告董仁儀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核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首揭法律規定,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2月25日
刑事審查庭審判長法官劉美香
法官林慈雁法官李雅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佩伶中華民國111年3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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