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68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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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168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21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1689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劉晏麟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偵緝字第64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劉晏麟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以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已於偵查中自白犯罪,本院合議庭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7月21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劉柏駿
法官張文俊法官高增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珮琦中華民國106年7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