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聲字第295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6年聲字第29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05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2951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顏上傑(原名顏可奇)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6年度執聲付字第128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顏上傑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顏上傑因:(1)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01年度聲字第1768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經本院以101年度抗字第553號裁定駁回抗告,並經最高法院以101年度台抗字第618號裁定駁回再抗告確定;(2)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1年度聲字第1327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並經最高法院以101年度台抗字第530號裁定駁回抗告確定。於民國100年6月27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6年9月30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6年9月30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新竹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核准假釋日期及文號:106年9月30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等相關資料後,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0月5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吳炳桂
法官何俏美法官葉乃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程欣怡中華民國106年10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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