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128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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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12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21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1282號原告台中市天僑儲蓄互助社法定代理人 林惠民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張美智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1,168,000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12,583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12,083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6年7月2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吳崇道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7月21日
書記官蔡秀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