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6年聲字第29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05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2952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黎明進(LEMINHTIEN)越南籍上列受刑人因強盜等案件,經核准假釋,檢察官聲請假釋期間付保護管束(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106年執聲付字第12
8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黎明進(LEMINHTIEN)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黎明進(LEMINHTIEN)因強盜案件,經本院103年度上訴字第658號判處有期徒刑7年2月,經最高法院以103年度台上字第3503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於民國103年10月21日送監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06年9月30日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於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6年9月30日法授矯字第10601806
18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核准假釋日期及文號:106年9月30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認檢察官之聲請與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另查本件受刑人係越南籍人士,則其假釋付保護管束,是否適用保安處分執行法第74條之
1第1項所定「對於外國人保護管束者,得以驅逐出境代之」規定,核屬檢察官執行保護管束處分之職權,不在本件審究範圍,併予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
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0月5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吳炳桂
法官黃紹紘法官何俏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芝嘉中華民國106年10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