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98年度台聲字第80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8年台聲字第8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13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聲請訴訟救助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八年度台聲字第八○二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因與台北縣政府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按當事人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而聲請訴訟救助者,關於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提出可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並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九條第二項、第二百八十四條之規定自明。本件聲請人對於本院九十八年度台聲字第五四九號裁定聲請再審,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係以:伊無屋可住,無家可歸,無一技之長,且國小畢業,識丁無幾,找不到工作,寄人籬下,無資力繳納裁判費云云,為其論據。惟未據提出可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並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其聲請即屬不應准許。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八月十三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劉福來
法官陳國禎法官陳重瑜法官吳麗女法官簡清忠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八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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