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8年選上訴字第97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108年度選上訴字第979號
108年度選上訴字第998號上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振卿
邱鋒充胡謝妹前三人共同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王金陵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案件,不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度選訴字第11號、第12號,中華民國108年2月26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107年度選偵字第120、134、172、17
3、186、187、266號、及追加起訴案號:107年度選偵字第283、
284、28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判決撤銷。
吳振卿共同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九十九條第一項之交付賄賂罪,處有期徒刑貳年。緩刑伍年,緩刑期內付保護管束,並應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拾萬元,及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壹佰小時之義務勞務。禠奪公權伍年。未扣案預備犯罪之新臺幣參萬捌仟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邱鋒充共同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九十九條第一項之交付賄賂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緩刑肆年,緩刑期內付保護管束,並應向公庫支付新臺幣伍萬元,及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捌拾小時之義務勞務。禠奪公權肆年。
胡謝妹①犯有投票權人收受賄賂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②又共同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九十九條第一項之交付賄賂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均緩刑參年,緩刑期內付保護管束,並應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陸拾小時之義務勞務。禠奪公權參年。
如附件已扣案賄賂之現金新臺幣壹萬參仟元、肆萬陸仟元、參仟元、肆仟元均沒收。
事實
一、吳振卿於民國(下同)107年底九合一大選中,參選彰化 縣田 尾鄉 海豐 村第21屆村長,為求選舉順利當選,尋得樁腳邱鋒充、胡謝妹願意為之出面買票(即行求期約交付賄賂使他人為投票權一定行使),而為以下行為:
㈠吳振卿於107年11月3日13 時許 ,前往邱鋒充位在彰化縣○○
鄉○○村○○路○○巷○○號住處,交付現金新臺幣(下同)10萬元與邱鋒充。囑其以每票1,000元向 彰化縣田 尾鄉海豐 村1鄰之選民買票,吳振卿、邱鋒充基於共同犯意聯絡,由邱鋒充執行買票計畫如下:
⒈邱鋒充於107年11月3日起至16日止,接續向附表一編號1至
18、 周榮輝 等人交付附表一編號1至18現金,並囑受賄選民及其有投票權家人於投票日票投吳振卿,而約定為投票權一定之行使。附表一編號1至18之有投票權人於收受後均應允,但事後未將賄款轉交其他有投票權之家人。其中附表一編號9選民 巫裕豐 ,因良心不安旋即將2000元退還邱鋒充(附表一編號1-18共計58000元)。
⒉邱鋒充於附表二時間、地點,接續向附表二所示之有投票權
人,提出如附表二所示之現金,並行求受賄選民及其有投票權家人於投票日支持吳振卿。惟附表二有投票權人當場拒絕,並將1000元、2000元退還邱鋒充。
⒊邱鋒充於107年11月中旬某日晚間,前往彰化縣○○鄉○○
村○○路○段○○○巷○○弄○○號,向 陳江素卿 買票,並囑咐陳江素卿於投票日支持吳振卿,但陳江素卿表示自己之戶籍設在新北市,並無本次村長選舉之投票權。邱鋒充說沒有關係,請將陳江素卿將1000元轉交給設籍此地有投票權的兒子 陳春峰 。待邱鋒充離去,陳江素卿也沒有把1000元轉交給有本地投票權之陳春峰(因為行求的意思表示尚未到達有投票權人陳春峰,僅止於預備階段)。
4.扣除上述1.2.3共計6萬2000元(附表一編號1至18已支付出去58000元+附表二邱鋒充收回3000元+預備買票1000元=62000元),剩餘38000元由邱鋒充還給吳振卿。㈡吳振卿接續上開買票之犯意,於107年11月初某日中午12時
許,在彰化縣○○鄉○○村○○路旁,拿4000元給胡謝妹,其中1000元是向胡謝妹買票,另3000元是囑託胡謝妹以每票1000元向設籍在彰化縣田尾鄉海豐村之選民 胡益興 買1票,向 胡珠貝 及其家人買2票。①胡謝妹除收下自己1票1000元,承諾票投吳振卿,②另基於與吳振卿共同買票之犯意聯絡,向附表一編號19、20所示之有投票權人胡益興、胡珠貝交付附表一編號19、20所示之現金,並囑受賄選民及其有投票權家人於投票日票投吳振卿,而約定為投票權一定之行使。胡益興、胡珠貝於收受後均應允,惟胡珠貝事後未將賄款轉交其他有投票權之家人。
二、案經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指揮彰化縣警察局北斗分局報告及法務部調查局彰化縣調查站移送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壹、程序部分:
一、以下本案所引用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檢察官、被告等及辯護人均同意作為證據使用(本院卷第137-142頁),本院審酌前開證據作成或取得之情況,並無非法或不當取證之情事,亦無顯不可信之情況,復經本院於審理時依法定程序為合法之調查,故認為適當而均得作為證據。
二、本院以下所引用之非供述證據,均與本件事實具有自然關聯性,又查無事證足認有違背法定程序或經偽造、變造所取得等證據排除之情事,復經本院依刑事訴訟法第164條、第165條踐行調查程序。況檢察官、被告等及辯護人對此部分之證據能力亦均不爭執,是堪認均得作為證據。
貳、認定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一、訊據被告吳振卿、邱鋒充、胡謝妹對於上開犯罪事實,均坦承不諱(本院卷第135、136、234、235頁),被告邱鋒充於本院審理中陳述「我身上已經沒有10萬元的剩餘款項,該買的就買,該退還的就退了。」「我買票剩下的錢全部都還給吳振卿」(本院卷第135、237頁)。被告吳振卿也陳述「邱鋒充買票剩下的錢都還給我了。」(本院卷第237頁)。
二、公設辯護人為被告辯護稱:本件被告三人對於犯罪事實於偵、審中均坦承不諱,犯後態度良好,其等行賄或兼及收賄之對象、金額、手段等賄選情節尚屬輕微;此外被告等三人均無不良前科,素行良好;又該處村落,是貧瘠之地,無利可圖,被告經此教訓,不可能再犯罪。請鈞院查明後,駁回本件上訴。如認有撤銷改判之必要,亦請審酌上情,諭知緩刑之宣告,以啟自新(本院卷第236頁)。
三、被告三人於本院中自白,核與被告三人先前於偵訊及原審時之自白前後一致:
┌───┬──────────────────────┐│吳振卿│107年11月28日15:27偵訊筆錄(選偵字第134號卷│││第105頁)自白:我拿十萬元給邱鋒充行賄。│││107年12月5日11:30調查筆錄(選偵字284號卷第│││11頁)承認交錢給胡謝妹。│││107年12月5日14:16偵訊筆錄(選偵字283號卷第│││201頁),承認交付胡謝妹4000元。│││108年1月28日準備程序(原審11號卷第63頁)就起│││訴事實認罪。│││108年2月14日準備程序(原審11號卷第99頁)就起│││訴事實認罪。│├───┼──────────────────────┤││107年11月21日10:50聲押筆錄(107年度聲押字第││邱鋒充│273號卷):吳振卿給我10萬元去買票,我承認買│││票。│││107年11月22日11:57偵訊筆錄;指認吳振卿(選偵│││字第186號卷第87頁)107年11月23日13:14調查筆│││錄(選他字第242號卷三P.235):我認罪,我拿十│││萬元買票,有具體買票之名單。│││107年11月23日21:37偵訊筆錄(選他字第242號卷│││三第259頁):認罪。│││108年1月28日準備程序(原審11號卷第63頁)表示│││認罪。│││108年2月14日準備程序(原審11號卷第99頁)表示│││認罪。│├───┼──────────────────────┤│胡謝妹│107年12月4日15:38調查筆錄(選偵字284號卷第5│││頁):承認買票。│││107年12月5日10:36偵訊筆錄(選偵字284號卷第67│││頁)【具結】並認罪。│└───┴──────────────────────┘
二、並經下列有投票權人或收受賄賂之人具體指認被告買票之犯行:
┌────┬─────────────────────┐│受賄者│指認之筆錄及出處││(選民)││├────┼─────────────────────┤│周榮輝│107年11月19日10:56調查筆錄(他字第242號卷│││一第1頁)│││107年11月19日13:42偵訊筆錄(他字第242號卷│││一第29頁)【具結】。│├────┼─────────────────────┤│ 巫春子 │107年11月20日16:00調查筆錄(選偵字120號卷│││第71頁)│││107年11月20日18:13偵訊筆錄(選偵字120號卷│││第93頁)【具結】。│├────┼─────────────────────┤│林 吳月靜 │107年11月20日16:33調查筆錄(選偵字120號卷│││第29頁)│││107年11月20日17:41偵訊筆錄(選偵字120號卷│││第55頁)【具結】。│├────┼─────────────────────┤│ 吳昆安 │107年11月20日16:52調查筆錄(選偵字120號卷│││第133頁)│││107年11月20日19:25偵訊筆錄(選偵字120號卷│││第153頁)【具結】。│├────┼─────────────────────┤│ 鄧春梅 │107年11月20日17:46調查筆錄(選偵字120號卷│││第159頁)│││107年11月20日19:41偵訊筆錄(選偵字120號卷│││第179頁)【具結】。│││107年11月22日12:25調查筆錄(他字第242號卷│││一第352頁)│├────┼─────────────────────┤│邱 王碧英 │107年11月23日15:43調查筆錄(選偵字第187號│││卷第271頁)│││107年11月23日17:33偵訊筆錄(選他字第242號│││卷二第127頁)【具結】。│├────┼─────────────────────┤│ 楊東明 │107年11月23日15:45調查筆錄(選偵字第187號│││卷第41頁)。│││107年11月23日17:49偵訊筆錄(選他字第242號│││卷二第159頁)【具結】│├────┼─────────────────────┤│ 周清喜 │107年11月23日15:47調查筆錄(選偵字第187號│││卷第145頁)。│││107年11月23日18:00偵訊筆錄(選他字第242號│││卷二第191頁)【具結】。│├────┼─────────────────────┤│巫裕豐│107年11月23日15:18調查筆錄(選偵字第187號│││卷第165頁)。│││107年11月23日18:00偵訊筆錄(選他字第242號│││卷二第215頁)【具結】我收下2000元後,過兩│││天因良心不安就還給邱鋒充。│├────┼─────────────────────┤│ 邱莠茱 │107年11月23日15:16調查筆錄(選偵字第187號│││卷第7頁)承認。│││107年11月23日18:20偵訊筆錄(選他字第242號│││卷二第259頁)【具結】。│├────┼─────────────────────┤│ 胡江絹代 │107年11月23日16:17調查筆錄(選偵字第187號│││卷第61頁)│││107年11月23日19:09偵訊筆錄(選他字第242號│││卷二第295頁)【具結】。│├────┼─────────────────────┤│ 周清城 │107年11月23日17:24調查筆錄(選偵字第187號│││卷第85頁)│││107年11月23日19:38偵訊筆錄(選他字第242號│││卷二第393頁)【具結】。│├────┼─────────────────────┤│ 曾翠霜 │107年11月23日17:49調查筆錄(選偵字第187號│││卷第115頁)│││107年11月23日19:20偵訊筆錄(選他字第242號│││卷二第337頁)【具結】。│││107年11月23日19:53偵訊筆錄(選他字第242號│││卷二第357頁)。│├────┼─────────────────────┤│文 林春枝 │107年11月23日17:52調查筆錄(選偵字第187號│││卷第247頁)。│││107年11月23日20:25偵訊筆錄(選他字第242號│││卷三第77頁)。【具結】。│├────┼─────────────────────┤│ 陳珈樺 │107年11月23日18:56調查筆錄(選偵字第187號│││卷第221頁)。│││107年11月23日20:38偵訊筆錄(選他字第242號│││卷三第115頁)【具結】。│├────┼─────────────────────┤│ 吳榮修 │107年11月23日18:15調查筆錄(選偵字第187號│││卷第187頁)│││107年11月23日19:59偵訊筆錄(選他字第242號│││卷三第39頁)【具結】。│├────┼─────────────────────┤│ 吳林英美 │107年11月23日18:42調查筆錄(選偵字第187號│││卷第315頁)│││107年11月23日20:48偵訊筆錄(選他字第242號│││卷三第149頁)【具結】。│├────┼─────────────────────┤│ 劉水波 │107年11月23日16:59調查筆錄(選偵字第187號│││卷第289頁)│││107年11月23日18:19調查筆錄(選偵字第187號│││卷第293頁)│││107年11月23日20:58偵訊筆錄(選他字第242號│││卷三第189頁)【具結】。│├────┼─────────────────────┤│陳江素卿│107年11月23日18:32調查筆錄(選偵字第187號│││卷第337頁):我戶籍設在新北市,只有我兒子│││陳春峰一人在田尾有投票權,邱鋒充向我賄選,│││叫我向我兒子說票投吳振卿。│││107年11月23日21:08偵訊筆錄(選他字第242號│││卷三第227頁)【具結】:我跟邱鋒充說我沒有│││投票權,邱鋒充他要我轉告我兒子,24日投給2│││號候選人,我沒有將此事轉告我兒子,也沒有將│││1000元交給我兒子。│├────┼─────────────────────┤│胡益興│107年11月26日10:30調查筆錄(選偵字283號卷│││第141頁)│││107年12月5日偵訊筆錄(選偵字283號卷第191頁│││)【具結】。│├────┼─────────────────────┤│胡珠貝│107年12月4日16:59調查筆錄(選偵字283號卷第│││163頁)│││107年12月5日偵訊筆錄(選偵字283號卷第191頁│││)【具結】。│└────┴─────────────────────┘
三、本案並有扣案如附件整理之現金、證人張○於警詢時證述、偵訊時具結證述、證人詹○珠於偵訊時具結證述等,均與被告自白情節相符,足認被告3人之自白,核與事實相符。
四、是本件事證明確,被告3人上開犯行,洵堪認定,均應依法論科。
參、所犯罪名:
一、被告吳振卿就犯罪事實一㈠㈡係基於單一犯意,接續為數行為,僅能論以一罪名。一個接續犯意之數個接續動作,雖然有部分既遂、部分未遂、部分預備,但是既然有部分動作已經達既遂程度,僅論以一既遂犯罪名即足以完全表彰犯罪不法內涵。被告吳振卿就犯罪事實一㈠1、㈡部分已達「交付」賄賂程度;就犯罪事實一㈠⒉即附表二已達「行求」賄賂罪程度;就犯罪事實一㈠⒊部分僅達「預備」行求階段而已,被告吳振卿僅應論以一個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9條第1項之交付賄賂罪。
二、被告邱鋒充就犯罪事實一㈠係基於單一犯意,接續為數行為,僅能論以一罪名。就犯罪事實一㈠1部分已達「交付」賄賂程度;就犯罪事實一㈠⒉即附表二已達「行求」賄賂罪程度;就犯罪事實一㈠⒊部分僅達「預備」行求階段而已,僅論以一既遂犯罪名即足以完全表彰犯罪不法內涵。被告邱鋒充應論以一個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9條第1項之交付賄賂罪。
三、被告胡謝妹就犯罪事實一㈡所為,係犯①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9條第1項之交付賄賂罪,及②刑法第143條之有投票權人收受賄賂罪。
四、被告吳振卿及邱鋒充就犯罪事實一㈠所示之交付、行求、預備行求賄賂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應以共同正犯論。又被告吳振卿及胡謝妹就犯罪事實一㈡所示之交付賄賂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應以共同正犯論。
五、被告吳振卿①獨自對被告胡謝妹交付賄賂,以及②分別與被告邱鋒充共同於附表一編號1-18、附表二、陳春峰等有投票權之人交付、行求、預備行求賄賂,③分別與被告胡謝妹共同對於附表一編號19-20等有投票權之人交付賄賂等行為,均係為求被告吳振卿順利當選,而基於單一行賄犯意,於密接時、地,接續為上開行為,侵害同一公職選舉公平之社會法益,均應視為一行為觸犯數罪名,僅論以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9條第1項之交付賄賂罪。
六、被告胡謝妹所犯投票交付賄賂罪與投票受賄罪2罪間,犯意各別,先收下自己一票的賄賂,又轉向其他投票權人行賄,時間地點不同,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七、刑之減輕:㈠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9條第5項規定「犯第1項或第2項之
罪,【在偵查中自白者,減輕其刑】;因而查獲候選人為正犯或共犯者,減輕或免除其刑。」,查被告3人於偵查中均自白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9條第1項之罪,業如前述,是被告3人所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9條第1項之投票交付賄賂罪,均應依同法第99條第5項前段之規定,減輕其刑。
㈡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11條第1項規定「犯第97條第2項之
罪或【刑法第143條第1項之罪】,於犯罪後三個月內自首者,免除其刑;逾三個月者,減輕或免除其刑;【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減輕其刑。】」,查被告胡謝妹於偵查中及審理時自白犯刑法第143條第1項之罪,業如前述。被告胡謝妹所犯刑法第143條之投票受賄罪,亦應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11條第1項後段規定,減輕其刑。
肆、撤銷之理由及本院之判斷:
一、原審判決認為,被告等人前揭犯行事證明確,業如前述,固然有依據,但是①在本案偵查卷中有被告邱鋒充拿1000元給陳江素卿要買票之相關資料,而陳江素卿坦承有收到1000元賄賂,且邱鋒充要求陳江素卿轉告其兒子陳春峰,但陳江素卿沒有轉告兒子,也沒有將錢退退還給邱鋒充。此部分也屬於買票計畫一部份,而整體買票計畫為接續犯,此部分應同為起訴效力所及,原審未予論述,已有不當。②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9條經立法院修正後,於107年5月9日經總統重新公布,該99條第3項「預備或用以行求期約【或交付之賄賂】,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即使已交付有投票權人之賄賂,仍屬於義務沒收。依據最高法院實務見解仍應沒收(詳後述)。③被告吳振卿與邱鋒充,均不爭執是由吳振卿提供10萬元交由邱鋒充去向鄰居買票,買剩餘的錢已經歸還吳振卿。然買票剩餘的錢,在買票過程中仍屬於預備犯罪之工具,具有可罰性,應予沒收,原審均未論述。④原審判決僅在被告吳振卿、邱鋒充主文下,重複宣告沒收3000元,此3000元是指附表二選民拒收而由被告邱鋒充收回,並在偵查中提出給檢察官扣案的3000元。因為既已扣案,只要宣告一次沒收即可,無庸重複宣告沒收。⑤被告胡謝妹交付給胡益興、胡珠貝之賄賂3000元,也應該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9條第3項宣告沒收。⑥按最高法院85年度台上字第2242號刑事裁判「刑法上之接續犯,就各個單獨之犯罪行為分別以觀,雖似各自獨立之行為,惟因其係出於單一之犯意,故法律上仍就全部之犯罪行為給予一次之評價,而屬單一一罪,其部分行為如已既遂,縱後續之行為止於未遂或尚未著手,自應論以既遂罪。」,接續數個動作只要有一個是既遂,論以一個既遂罪名即可,並不是部分既遂、部分未遂而論以想像競合。而犯罪事實一㈠1.2.3有些是達「交付」階段,有些僅達「行求」階段,或甚至僅止於「預備行求」階段,但僅要論以一個「交付」賄賂罪名即可,原審於「
貳、二、(一)」論罪科刑下論述「吳振卿...就犯罪事實一(一)即附表二所為,係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9條第1項之『行求賄賂罪』;邱鋒充就..就犯罪事實一(一)即附表二係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9條第1項之『行求賄賂罪』」(即第三頁倒數第6行以下),所說被告吳振卿、邱鋒充另成立一個『行求賄賂罪』,論述有誤,被告吳振卿、邱鋒充應該只成立一個『交付賄賂罪』。⑥原判決犯罪事實欄記載「一、吳振卿..,竟與邱鋒充、胡謝妹共同基於以交付賄賂使他人為投票權一定行使之犯意聯絡,為以下行為」,語意上是吳振卿、邱鋒充、胡謝妹三人共同犯意聯絡,但事實上邱鋒充對胡謝妹犯行不知情,胡謝妹對邱鋒充犯行也是不知情的,所以事實欄此段記載易生誤會。⑦原審判決既有上揭違誤,尚有未洽,自應由本院將原審判決予以撤銷改判。
二、爰審酌:選舉乃民主政治最重要之表徵,須由選民評斷候選人之才德、品行、學識、操守、政見而選賢與能,其攸關國家政治之良窳甚鉅,而賄選為敗壞選風之主要根源,不惟抹滅實行民主政治之真意,亦影響選舉之公正性與社會之風氣,扭曲選舉制度尋求民意之真實性,被告3人交付賄賂之賄選行為,均已影響選舉之公正性,尤以被告吳振卿身為候選人,更屬不該;又被告胡謝妹收受賄賂行為,亦未能珍視其投票之公民權利,而任由賄賂介入選舉結果,所為均應予以非難;然被告3人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並考量其等行賄或兼及收賄之對象及金額、手段等賄選情節、均無前科之素行、生活狀況及智識程度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第
2、3、4項所示之刑。又被告胡謝妹投票受賄部分,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三、緩刑、附條件、保護管束:被告3人前均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參,其等因一時短於思慮致罹刑章,經此教訓後,當知所警惕,且斟酌其等賄選之票數及賄賂價額並非至鉅,所生實害尚屬有限,且均於偵查中及本院審理時坦承犯行,表達知錯之意,犯後態度尚可,是本院認尚無逕對被告3人施以自由刑之必要,自可先賦予被告3人適當之社會處遇,以期其等能有效回歸社會,故上開對被告3人宣告之刑,均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並按其等犯罪情節輕重,就被告吳振卿宣告緩刑5年;就被告邱鋒充宣告緩刑4年;就被告胡謝妹宣告緩刑3年。再者,為確實督促其等能戒慎行止,預防再犯,並依刑法第74條第2項第4款或第5款之規定,諭知被告3人應履行其等各該項次主文後段所示事項,併依刑法第93條第1項第2款規定,均諭知於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以啟自新。
四、褫奪公權: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13條第3項規定「犯本章之罪或刑法分則第六章之妨害投票罪,宣告有期徒刑以上之刑者,並宣告褫奪公權。」,此項褫奪公權之宣告有強制性,性質上為刑法第37條第2項之特別規定,應優先適用。惟其就褫奪公權之期間並無明文,是此部分仍應回歸適用刑法第37條第2項規定。查被告3人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5章第99條第1項之交付賄賂罪,被告胡謝妹並另犯刑法分則第6章第143條之收受賄賂罪,各經本院宣告如主文所示之有期徒刑,茲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13條第3項,併參酌刑法第37條第2項有關宣告褫奪公權期間規定,審酌被告3人前揭犯罪情節,各予宣告褫奪公權如主文所示。
五、沒收部分:㈠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於107年5月9日經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00000000000號令修正,其中第99條亦經重新公布,第99條第3項規定「預備或用以行求期約或交付之賄賂,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乃是刑法沒收章之特別法,也是刑法105年7月1日修正後之新法,依照新法優於舊法、特別法優於普通法之原則,應優先適用上述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9條第3項。
㈡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680號刑事裁判意旨:「公職人員
選舉罷免法第99條第3項規定:『預備或用以行求期約或交付之賄賂,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此項沒收為刑法第38條沒收之特別規定,採【絕對義務沒收主義】,祇要係預備或用以行求期約或交付之賄賂,不論是否屬於被告所有或已否扣案,法院均應宣告沒收。但如其賄賂已交付予有投票權之人收受,因收受者係犯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條第一項之投票受賄罪,其所收受之賄賂應依同法條第二項規定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故犯投票行賄罪者,其已交付之賄賂固應依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條第二項之規定,於其對向共犯所犯投票受賄罪之從刑宣告沒收、追徵,而毋庸再依首揭規定重複宣告沒收。惟若對向共犯(即收受賄賂者)所犯投票受賄罪嫌,業經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為不起訴處分,或【依同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為緩起訴處分確定者】,則收受賄賂之對向共犯既毋庸經法院審判,其所收受之賄賂即無從由法院依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條第二項之規定宣告沒收、追徵。至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九條之一雖規定:檢察官依同法第二百五十三條或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但其限於供犯罪所用、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且必須「屬於被告者」,始「得」由檢察官聲請法院宣告沒收,係採『相對義務沒收主義』,與前揭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九十九條第三項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之,其範圍並不相同。況該法條用語既曰『得』,而非曰『應』,則檢察官是否依該條規定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仍有裁量權,若檢察官未依上述規定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則法院自仍應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9條第3項之規定,將犯投票行賄罪者所交付之賄賂,於投票行賄罪之本案予以宣告沒收,始符立法本旨。」,此見解於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107年5月9日修正公布後,因為選舉罷免法第99條第3項義務沒收,仍然是刑法的特別法,仍為值得參考之見解。㈢本案已經扣押之現金,因選民均獲緩起訴處分,陳江素卿因
為沒有投票權又沒有轉交兒子,因此獲得不起訴處分。檢察官並未對選民或陳江素卿提起單獨沒收之聲請,故:
⒈吳振卿、邱鋒充共同買票10萬元計畫中,有如附件所示已扣案13000元、46000元、3000元,合計62000元應宣告沒收。
⒉10萬元買票計畫,扣除已扣案62000元,尚有38000元由邱鋒
充退還給吳振卿,屬於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9條第3項規定之「【預備】行求期約或交付之賄賂」,仍應對被告吳振卿宣告沒收。並依刑法第38條第4項規定諭知,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⒊吳振卿對胡謝妹買票之扣案現金1,000元,已經由胡謝妹繳回,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9條第3項規定沒收。
⒋吳振卿、胡謝妹共同買票3000元,已經由選民胡益興、胡珠貝繳回,故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9條第3項規定沒收。
六、另扣案物手機2支(108年度院保字第85號、91號),未證明與犯罪有關,不宣告沒收。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299條第1項前段,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9條第1項、第3項、第5項前段、第111條1條第1項後段、第113條第3項,刑法第143條、第11條前段、第28條、第37條第2項、第74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
4、5款、刑法第38條第2、4項,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陳立興提起公訴及追加起訴,檢察官蔡奇曉提起上訴,並經檢察官王清杰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8年7月25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何志通
法官石馨文法官葉明松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投票受賄罪部分,不得上訴。
其餘部分,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李妍嬅中華民國108年7月25日附錄本案論罪法條: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9條對於有投票權之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而約其不行使投票權或為一定之行使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上1千萬元以下罰金。
預備犯前項之罪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
預備或用以行求期約或交付之賄賂,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
犯第1項或第2項之罪,於犯罪後六個月內自首者,減輕或免除其刑;因而查獲候選人為正犯或共犯者,免除其刑。
犯第1項或第2項之罪,在偵查中自白者,減輕其刑;因而查獲候選人為正犯或共犯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143條有投票權之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而許以不行使其投票權或為一定之行使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0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已扣案賄選現金之整理表附表一:
┌──┬───┬────┬─────┬────┬───┬──┐│編號│行賄者│受賄者(│行賄時間│行賄地點│行賄金│備註││││選民)│││額(新││││││││臺幣)││├──┼───┼────┼─────┼────┼───┼──┤│1│邱鋒充│周榮輝│民國107年│彰化縣田│2000元│2票│││吳振卿││11月5-9日│尾鄉海豐│││││││某日18時許│ 村中正路 ││││││││3段000巷││││││││00弄00號│││├──┼───┼────┼─────┼────┼───┼──┤│2│邱鋒充│巫春子│107年11月│彰化縣田│3000元│3票│││吳振卿││初某日17、│尾鄉海豐│││││││18時許│村 陸豐路 ││││││││00巷00號││││││││(邱鋒充││││││││住處)│││├──┼───┼────┼─────┼────┼───┼──┤│3│邱鋒充│ 林吳月靜 │107年11月│彰化縣田│1000元│1票│││吳振卿││初某日18、│尾鄉海豐│││││││19時許│村中正路││││││││3段000巷││││││││00弄00號│││├──┼───┼────┼─────┼────┼───┼──┤│4│邱鋒充│吳昆安│107年11月5│彰化縣田│3000元│3票│││吳振卿││日17、18時│尾鄉海豐│││││││許│村中正路││││││││3段000巷││││││││00弄00號│││├──┼───┼────┼─────┼────┼───┼──┤│5│邱鋒充│鄧春梅│107年11月│彰化縣田│4000元│3票│││吳振卿││初某日18時│尾鄉海豐│││││││許│村中正路││││││││3段000巷││││││││00弄0號│││├──┼───┼────┼─────┼────┼───┼──┤│6│邱鋒充│邱王碧英│107年11月│彰化縣田│3000元│3票│││吳振卿││15日18、19│尾鄉海豐│││││││時許│村中正路││││││││3段000巷││││││││00號│││├──┼───┼────┼─────┼────┼───┼──┤│7│邱鋒充│楊東明│107年11月│彰化縣田│2000元│2票│││吳振卿││初某日18、│尾鄉海豐│││││││19時許│村中正路││││││││3段000號│││├──┼───┼────┼─────┼────┼───┼──┤│8│邱鋒充│周清喜│107年11月│彰化縣田│5000元│5票│││吳振卿││中旬某日19│尾鄉海豐│││││││時許│ 村光華巷 ││││││││00號│││├──┼───┼────┼─────┼────┼───┼──┤│9│邱鋒充│巫裕豐│107年11月│彰化縣田│2000元│2票│││吳振卿││初某日20時│尾鄉海豐│││││││許│村中正路││││││││3段000號│││├──┼───┼────┼─────┼────┼───┼──┤│10│邱鋒充│邱莠茱│107年11月│彰化縣田│5000元│5票│││吳振卿││中旬某日8│尾鄉海豐│││││││時許│村中正路││││││││3段000號│││├──┼───┼────┼─────┼────┼───┼──┤│11│邱鋒充│胡江絹代│107年11月│彰化縣田│9000元│9票│││吳振卿││中旬某日15│尾鄉海豐│││││││、16時許│村中正路││││││││3段000號│││├──┼───┼────┼─────┼────┼───┼──┤│12│邱鋒充│周清城│107年11月│彰化縣田│2000元│3票│││吳振卿││初某日15、│尾鄉海豐│││││││16時許│村中正路││││││││上│││├──┼───┼────┼─────┼────┼───┼──┤│13│邱鋒充│曾翠霜│107年11月│彰化縣田│3000元│3票│││吳振卿││中旬某日15│尾鄉海豐│││││││時許│村光華巷││││││││00號│││├──┼───┼────┼─────┼────┼───┼──┤│14│邱鋒充│文林春枝│107年11月│彰化縣田│5000元│5票│││吳振卿││中旬某日晚│尾鄉海豐│││││││間某時│村中正路││││││││3段000巷││││││││00弄0號│││├──┼───┼────┼─────┼────┼───┼──┤│15│邱鋒充│陳珈樺│107年11月│彰化縣田│3000元│3票│││吳振卿││11或12日晚│尾鄉海豐│││││││間 某許 │村中正路││││││││3段000巷││││││││00弄0號│││├──┼───┼────┼─────┼────┼───┼──┤│16│邱鋒充│吳修│107年11月│彰化縣田│3000元│3票│││吳振卿││初某日22時│尾鄉海豐│││││││許│村中正路││││││││3段000號│││├──┼───┼────┼─────┼────┼───┼──┤│17│邱鋒充│吳林英美│107年11月│彰化縣田│1000元│1票│││吳振卿││初某日晚間│尾鄉海豐│││││││某時許│村中正路││││││││3段000號│││├──┼───┼────┼─────┼────┼───┼──┤│18│邱鋒充│劉水波│107年11月│彰化縣田│2000元│2票│││吳振卿││16日17時許│尾鄉海豐││││││││村中正路││││││││3段000巷││││││││00弄00號│││├──┼───┼────┼─────┼────┼───┼──┤│19│胡謝妹│胡益興│107年11月│彰化縣田│1000元│1票│││吳振卿││初某日中午│尾鄉海豐│││││││12時許│村中正路││││││││3段000巷││││││││00號│││├──┼───┼────┼─────┼────┼───┼──┤│20│胡謝妹│胡珠貝│107年11月│彰化縣田│2000元│2票│││吳振卿││初某日│尾鄉海豐││││││││村中正路││││││││3段路旁│││└──┴───┴────┴─────┴────┴───┴──┘附表二:
┌──┬───┬────┬─────┬────┬───┬──┐│編號│行賄者│受賄者(│行賄時間│行賄地點│行賄金│備註││││選民)│││額(新││││││││臺幣)││├──┼───┼────┼─────┼────┼───┼──┤│1│邱鋒充│ 張青 │民國107年│彰化縣田│1000元│1票│││吳振卿││11月中旬某│尾鄉海豐││/│││││日19時許│村中正路││拒收││││││3段000號│││├──┼───┼────┼─────┼────┼───┼──┤│2│邱鋒充│ 邱裕隆 │107年11月│彰化縣田│2000元│2票│││吳振卿││14或15日20│尾鄉海豐││/│││││時許│村中正路││拒收││││││3段000巷││││││││00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