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3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3年重訴字第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等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重訴字第32號上訴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羅東林區管理處法定代理人 林澔貞 被上訴人財團法人公共電視文化事業基金會法定代理人 邵玉銘 被上訴人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徐旭東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3年度重訴字第32號履行契約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提出之民事上訴狀,並未載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亦未繳納裁判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7日內,補正上訴聲明,並按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補繳上訴裁判費(如係就敗訴部分全部上訴,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3,496,38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53,475元,如非全部上訴,請自行核算),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1月26日
民事庭法官鄧晴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1月26日
書記官林怡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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