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80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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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80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808號聲請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TRINHVANSANG(越南籍)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森林法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3年度執聲付字第17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TRINHVANSANG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TRINHVANSANG因違反森林法案件,現在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執行中,經呈奉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及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TRINHVANSANG因違反森林法、詐欺、侵占等案件,為本院以102年度訴字第266號、102年度簡字第451號判刑確定,並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2年2月,並科罰金260萬2千元確定,現在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執行中,其刑滿日期原為民國104年6月14日,經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12日後,其刑期終了日為104年6月2日,業經法務部以103年11月21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核准假釋出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在卷可稽,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1月26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陳映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劉婉玉中華民國103年1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