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4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481號上訴人即被告 杜偉豪 選任辯護人 游成淵 律師(法律扶助)上列上訴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1年7月13日第一審判決(111年度訴字第481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8月23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樊季康
法官楊展庚法官葉逸如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莉涵中華民國111年8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