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31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3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312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劉宇哲選任辯護人林彥霖律師被告黃群峯選任辯護人 陳偉芳 律師
許世賢 律師被告 陳明磊 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湯明純 被告 陳杰森 (原名 陳濬紘 )選任辯護人 屠啟文 律師上列被告等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8月23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許必奇
法官洪珮婷
法官劉芳菁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汪承翰中華民國111年8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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