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14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1494號原告新北市板橋區農會法定代理人 郭進源 訴訟代理人 楊啟煜 被告 林珊育
林惠秋 林士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411,421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4,65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8月23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陳佳君以上正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8月23日
書記官李淑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