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3年台抗字第3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8月05日
裁判案由:瀆職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台抗字第三四六號
再抗告人乙○○右再抗告人因受判決人甲○○凟職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二十四日抗告駁回之裁定(九十三年度抗字第一四三號),提起再抗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再抗告駁回。
理由本件原裁定以:再抗告人對於台灣台南地方法院八十五年度自字第二一二號,自訴受判決人甲○○凟職案件之不受理確定判決,聲請再審,經該院以其所提再審理由,與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二十二條規定,無一相符,因而裁定駁回再抗告人之再審聲請,經核該裁定並無違誤,再抗告人在原審之抗告空言指摘原裁定不當,並無理由,因依同法第四百十二條,裁定駁回其抗告。經核於法並無不合,再抗告意旨執詞任意指摘,難認有理由,自應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二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五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謝家鶴
法官洪文章法官花滿堂法官陳世淙法官洪佳濱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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