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514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5146號債權人昱展企業社即 林文彬 債務人 陳鈺雯 (即 陳棟波 之繼承人)債務人 陳振豪 (即陳棟波之繼承人)債務人 陳振文 (即陳棟波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陳棟波之遺產範圍內連帶給付債權人新臺幣(下同)壹拾肆萬貳仟肆佰叁拾陸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11月19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周聰慶◎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