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附民字第26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附民字第26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09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附民字第260號原告 張憶涵 被告 彭國財
呂采甄 黃唯品 (原名 黃雅娟詹鳳鳴 羅惠云 劉翰愷 魏秀塀 江婕綺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銀行法等案件(本院104年度金訴字第10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2月9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吳幸芬
法官杭起鶴法官許芳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簡芳敏中華民國106年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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