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315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31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09日

裁判案由:履行協議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3151號上訴人 蘇美華
蘇意王福興 鐘全村 被上訴人 黃榮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協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年12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27,500元(即被上訴人對上訴人蘇美華、王福興之債權),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8,280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2月9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陳文爵
法官江宗祐法官李昇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2月9日
書記官呂偵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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