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司聲字第1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09日
裁判案由:返還提存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聲字第179號聲請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相對人 陳益成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一0五年度存字第一六八五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擔保金中央政府建設公債九十七年度甲類第六期債票登錄面額新臺幣壹拾萬元,准予返還。
理由
一、按供擔保人證明受擔保利益人同意返還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聲請人前遵本院105年度司裁全字第1636號民事裁定,為擔保假扣押,曾提供中央政府建設公債97年度甲類第6期債票登錄面額新臺幣100,000元為擔保金,並以本院105年度存字第1685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茲因聲請人已取得相對人即受擔保利益人簽具同意書、臺中市北屯區戶政事務所之印鑑證明,同意聲請人領回其所提存之上開提存物,為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第2款規定,請求裁定准予返還本院105年度存字第1685號提存事件所提存之系爭擔保金等語。
三、聲請人上開聲請,業據提出本院105年度司裁全字第1636號民事裁定、本院105年度存字第1685號提存書、取回提存物同意書、臺中市北屯區戶政事務所之印鑑證明等各一件為證,復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05年度司裁全字第1636號假扣押卷、本院105年度司執全第749號假扣押執行卷及本院105年度存字第1685號提存卷等卷宗,核無不合,是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第2款,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6年2月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洪佩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