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交簡附民字第1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1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57號原告 陳連娣 被告 陳玄寅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然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9月18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陳淑勤
法官蔡奇秀法官林岳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得勝中華民國107年9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