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建字第2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建字第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18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建字第22號上訴人築圓興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鵑如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黃王秀英黃崇熙 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7年8月21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606,83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91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9月1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伍逸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9月18日
書記官康紀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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