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98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18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7年度訴字第982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柏嶢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毒偵字第2077號、107年度毒偵字第217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吳柏嶢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犯意,㈠於民國107年4月13日某時,在臺南市○○區○○路0段000號9樓之9住處房間內,以將海洛因摻水置入注射針筒內注射靜脈之方式,施用海洛因1次;㈡於107年6月8日下午1時許,在臺南市○○區○○路某公園廁所中,以將海洛因摻水置入注射針筒內注射靜脈之方式,施用海洛因1次。因認被告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嫌。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查被告於107年8月15日死亡,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查詢結果各1份在卷可憑,根據上開規定,自得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9月18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陳欽賢
法官陳川傑法官廖建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薛雅云中華民國107年9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