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318號
上訴人
即被告 王松本
被上訴人
即原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黃莉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14年4月25日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備之法定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42條第2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繳納上訴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6月27日裁定命上訴人於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前開裁定已於同年7月1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可憑(本院卷第110頁)。惟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答詢表可參(本院卷第111至115頁),其上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柯雅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于子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