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795號
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周春季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4年度執聲字第57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周春季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周春季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符合數罪併罰之要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之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分別確定在案,有如附表所示之判決及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茲聲請人向本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認合併定其應執行刑,核屬正當,應予准許。爰考量受刑人各犯罪情節相似、法益侵害相同、犯罪時間長短、間隔,並衡酌受刑人對於定應執行刑表示無意見等情,定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7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徐啓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顏麗芸
附表:
編 號
1
2
罪 名
廢棄物清理法
廢棄物清理法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年
有期徒刑1年6月
犯 罪 日 期
109年5月19日至6月9日
110年4月4日至27日
偵 查 機 關
年 度 案 號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
109年度偵字第7197號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
110年度偵字第13805號等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案 號
112年度上訴字第449號
111年度原訴字第28號等
判決日期
112年4月25日
113年10月17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案 號
112年度上訴字第449號
111年度原訴字第28號等
確定日期
112年5月30日
113年11月19日
備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