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4年度聲字第795號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795號

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周春季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4年度執聲字第57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周春季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周春季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符合數罪併罰之要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之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分別確定在案,有如附表所示之判決及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茲聲請人向本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認合併定其應執行刑,核屬正當,應予准許。爰考量受刑人各犯罪情節相似、法益侵害相同、犯罪時間長短、間隔,並衡酌受刑人對於定應執行刑表示無意見等情,定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7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徐啓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顏麗芸

附表:

編     號

1

2

罪     名

廢棄物清理法

廢棄物清理法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年

有期徒刑1年6月

犯 罪 日 期

109年5月19日至6月9日

110年4月4日至27日

偵 查 機 關

年 度 案 號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

109年度偵字第7197號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

110年度偵字第13805號等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案  號

112年度上訴字第449號

111年度原訴字第28號等

判決日期

112年4月25日

113年10月17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案  號

112年度上訴字第449號

111年度原訴字第28號等

確定日期

112年5月30日

113年11月19日

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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