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除字第358號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除字第35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1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0年度除字第358號聲請人喜利得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紀明智 (LaurentCamilleGimenez)代理人 游麗麗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16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年6月2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10月1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蔡孟君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0年10月19日
書記官鄭雅雲支票附表:110年度司催字第160號編號發票人暨負責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備考001共笙實業有限公司 陳朝彬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太原分行109年12月31日28,544元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