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18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19日
裁判案由:給付分配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1862號原告 林志鴻 訴訟代理人 陳銘釗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能尊 公業間請求給付分配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92萬9,09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萬9,70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0月1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廖純卿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0年10月19日
書記官楊雯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