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消債更字第19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消債更字第1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16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消債更字第191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洪偵禎 (原姓名: 洪湄惠洪羽凰 )代理人 陳鴻興 律師(法律扶助)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及陳明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及陳述之事項:
一、預納新臺幣(下同)郵務送達費1,290元,即按債權人及聲請人總人數,以每人10份,每份43元計算,計算式:(2+1)×43×10=1,290元。並指定倘預納費用須退費時,退費之帳戶(限聲請人個人帳戶,並提供存摺封面影本)。
二、「具體釋明」確有債務不能清償或有不能清償之虞之情事。
三、提出聲請人之民國108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四、請補正說明聲請人目前之工作情形(包括工作內容、工作單位、地址、職稱、負責人姓名等),並提出最近3個月(即109年4月至同年6月)之每月薪資明細表或完整之薪資轉帳存摺影本;如有其他兼職收入,亦應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例如薪資單、薪資轉帳存摺封面暨內頁等;若為打零工或現金領取方式者,應提出薪資袋及僱主出具之員工在職薪資證明書、僱主聯絡電話等,切勿省略、遺漏記載(應詳列來源製成清楚之表冊,勿僅提出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代替)。
五、提出聲請人本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存摺及證券存摺(集保存摺)完整清晰之影本(須附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及所有保險單(含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並敘明各保險契約有效期限、每期保費金額、有無曾以保單向保險公司借款,以及若終止該等保險契約,可領回之金額各為若干?暨提出繳交保費單據及保險契約影本。
六、說明聲請人最近5年內有無從事國內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如有,請提出其目前往來證券商之交易明細查詢表,證券存摺封面、內頁影本及投資股票往來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應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及相關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七、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更生前2年內有無財產變動狀況?亦即就包括土地、建築物、動產、銀行存款、股票、人壽保單、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所有財產之有償、無償(原始或繼受)取得、移轉予他人、變更或設定負擔等事實或法律行為致生得、喪、變更權利之情形,應據實向法院陳報。
八、聲請人固業已提出「財產及收支狀況說明書」,惟仍應補正下列說明事項:
㈠房屋租金每月1萬元:應提供繳付租金之證明及最新且完整
之房屋租賃契約影本,說明現與何人同住?與同住之人關係為何?每月租金是否有與同住之人共同分擔?分擔比例為何?如無共同分擔,原因為何?並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㈡水費、電費、瓦斯費、勞健保費:應提出最近4-6個月單據。
㈢交通費每月1,000元:應說明使用何種交通方式,其費用如何計算,並檢附相關單據。
九、聲請人陳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執字第138704號案件之執行進度為何。
中華民國109年6月16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楊千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6月17日
書記官劉德玉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