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43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439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楊秀英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 姚柏丞 、 梁柱 、 陳効亮 、 馮一塵 、陳靖如、 劉人鳳 、 林夢珍 、 陳卿宇 、 杜嘉珊 、 蘇雅玲 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支付命令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支付命令,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5年3月16日裁定命聲請人於7日內補正,該裁定業於105年3月24日寄存送達於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烏來分駐所,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三、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5年4月1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