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39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19日
裁判案由:返還保證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3962號上訴人三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啟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因104年訴字第3962號返還保證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零玖萬壹仟參佰捌拾肆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臺幣壹萬柒仟捌佰參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4月19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藍家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4月19日
書記官楊振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