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附民字第8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97年度附民字第86號原告新竹市殘障低收戶家庭協會代理人乙○○被告甲○○上列被告因請求賠償損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理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固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惟法院認原告之訴不合法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第502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再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規定甚明。是以附帶民事訴訟之提起,必以刑事訴訟程序之存在為前提,若刑事訴訟未經提起公訴或自訴,而對於應負賠償責任之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刑事法院即應以其為不合法,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規定,為駁回之判決,最高法院73年度台上字第2187號判決可資參照。
二、經查,本院現時並未有被告甲○○之刑事案件繫屬,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從而,本件並無刑事訴訟程序之存在,應堪認定,揆諸前揭判決意旨,原告逕對被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於法尚有未合,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8月29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林秋宜
法官劉兆菊法官馮俊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97年9月1日
書記官鄧雪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