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7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70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原名張峻榮.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於執行中經聲請人聲請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99年度執聲字第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甲○○前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民國97年3月17日判處有期徒刑3年
6月確定,並於97年4月7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98年12月28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甲○○前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於執行中經法務部矯正司於98年12月28日以法矯字第0980053039號文核准假釋,而其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0年3月30日,惟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後刑期屆滿日為100年3月6日等情,有法務部矯正司98年12月28日法矯司字第0980907671號函暨該函所附之臺灣臺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紙在卷可考,是聲請人之聲請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月8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呂綺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范升福中華民國99年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