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度附民字第11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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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附民字第1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97年度附民字第11號原告以賽亞出版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被告凡異文化事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丙0000000被告甲○○上列被告等因96年度易字第653號違反著作權法(96年度竹簡字第1174號)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甲、原告方面: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均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聲請狀所載。
乙、被告方面:被告等未提出書狀亦未以言詞作任何聲明及陳述。
理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此為刑事訴訟法第488條所規定。又刑事通常程序,固亦得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惟需刑事案件尚在法院繫屬中,始得提起;若案件業經判決而終結,已無繫屬,而無刑事程序可資依附,即不得再於本院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再者,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凡異文化事業有限公司、丙00000000及甲○○被訴違反著作權法一案,業經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97年6月26日以竹檢慎毅96蒞4895字第16231號函附撤回起訴書撤回起訴在案,嗣經原告聲請再議後,經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於97年7月30日以97年度上聲議字第4093號處分書審核認為應再議駁回而為確定,有上開撤回起訴書及處分書各1份在卷足稽(見本院96年度易字第653號案件卷宗第312至320頁),是認第一審之刑事訴訟程序業經檢察官撤回起訴而告終結,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並無繫屬中之刑事訴訟可資攀附,徵諸刑事訴訟法第488條規定意旨,原告本件附帶民事訴訟之起訴自不合法,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自均應予以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8月29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劉兆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97年8月29日
書記官蕭汝芳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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