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4084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40847號債權人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羅澤成 債務人 李忠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陸萬肆仟陸佰壹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年六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七點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年六月十日起至民國一百年九月九日止,逾期第一個月當月計付逾期手續費新台幣壹佰元,逾期第二個月當月計付逾期手續費新台幣叁佰元,逾期第三個月當月計付逾期手續費新台幣陸佰元,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0年9月21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