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4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28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433號原告 郭正呈 訴訟代理人 黃羽嘉 被告 李金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7月12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左:
主文原裁定正本文主第一項中關於「新臺幣壹拾玖萬柒仟壹佰元」之記載,應更正為「新臺幣參萬貳仟玖佰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7月28日
民事庭法官林淑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7月28日
書記官陳文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