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5年消債更字第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更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消債更字第21號聲請人 童順章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八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固同時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債權人清冊、債務人清冊、本院調解筆錄、前置調解機制協議書、前置調解金融機構無擔保債務還款分配表、前置協商機制債務清償協議書、分期約定書、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本院民事裁定、一百零二年、一百零三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等件為證,惟聲請人所檢附之上開資料,經核其內容並未齊備,而有命補正之必要,經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五年五月六日以裁定命聲請人於二十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同月十九日送達聲請人,聲請人迄今仍未補正,有該送達證書、收狀資料查詢清單、收文資料查詢清單在卷可稽,揆諸首開說明,其更生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結論: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應不合程式,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八條、第十五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八條、第七十五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7月28日
民事庭法官高偉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7月28日
書記官李建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