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北簡字第40540號
抗 告 人 乙○○
丙○○○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甲○○間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抗告人對於
中華民國97年12月2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
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
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
正,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劉亭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美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