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103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10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04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1032號原告 陳福民 上列原告與被告 張輝盛 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前來閱卷,並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二、原告起訴狀所列被告張輝盛,與本院向華南商業銀行調取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客戶姓名「 張輝正 」不符,原告應補正正確之被告姓名及其住所或居所,並提出其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12年8月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顏苾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8月4日
書記官劉碧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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