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度除字第35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除字第3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04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2年度除字第35號聲請人 許雅淳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支票,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112年8月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遺失如附表所示支票,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103號裁定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11年12月23日公告於本院網站,現因權利申報期間已滿,無人依法主張權利,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規定聲請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2年6月2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8月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何星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2年8月4日
書記官劉佩蓁附表: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001 陳欣梅 台中市三義鄉農會111年9月28日100,000元FC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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