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14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1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27日

裁判案由:償還合夥事務費用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140號原告 洪清平 訴訟代理人 馬興平 律師原告與被告 陳清利 間因償還合夥事務費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85,39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4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0年1月2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郭宜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月27日
書記官邱慧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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